恳请于院长关注重视此案,制止犯罪工具滥用诉权,严查空壳公司诉讼骗局,还司法清明,还受害者公道!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贵院审理的所谓亚格公司(闫奎旺)诉我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5)晋01民终2672号案件】,此案错综复杂、案中有案,而且案案均涉及刑事犯罪,这种案中有案的连环刑事案件已经在山西省纪委监委,公诉程序公检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定了性,它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股权纠纷民事案,随着我们不断掌握的新的证据,更加充分证实了该案的所谓原告亚格公司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纯属空壳皮包公司!纯属侵占侵吞瓜分我蔺润煤矿的犯罪工具!但就这么一个空壳皮包公司,这么一个犯罪工具竟能次次滥用诉权、次次欺骗误导人民审判机关、次次诉讼、次次胜诉,给他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继续不断危害社会,因此我们依照法定程序向贵院提交了中止审理移交纪检委公安机关继续查处该案申请书,并提交要求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张军红依法进行回避的申请书。在两份申请书我们均有理有据说明了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但贵院张军红仍罔顾我们申请书中所述的铁的事实与理由仍坚持对本案强行审理,于2025年8月14日下达了开庭审理通知书。 为了避免所谓的亚格公司的阴谋在贵院再此实现,为了防止再此出现错误的判决我们不得不以互联网形式向您进行反映。
一、亚格公司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王建明的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证人证言证词充分证明亚格公司不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是他们实施系列犯罪的代名词及犯罪工具。——这不是我们的臆断,而是犯罪者自己都供认不讳的事实!
二、空壳“亚格公司”纯属王建明(闫奎旺)的“犯罪工具”:一场披着“盘活资产”外衣的赤裸裸掠夺 –每一步都写满贪婪与违法!
2016年12月王建明利用职权、打着盘活蔺润煤矿在尧都农商行不良贷款之旗号,使用韩志超提供的空壳亚格公司为工具,强行指令尧都农商行配合,利用临汾中院通过窃取邵海亮在蔺润煤业股权的方式,采取实施欺天罔地,诈骗连环套路的手段,达到霸占侵吞我蔺润煤矿的终极目的。王建明为掩饰公务身份步步阴险设计,最终使其同学,铁杆死党闫奎旺100%掌控了其借“壳”亚格公司及我蔺润煤矿。
亚格公司的前身是韩志超为了生意场上所需,于2003年12月登记注册的公司,该公司既无实体,也无分文资金。王建明借“壳”之前,企业公开信息显示其2013、2014、2015三年亚格公司纳税合计不足一千元,纯属一个空壳皮包公司。
山西纪委监委、王建明刑事裁定书、太原中院庭审笔录,王建明的手写情况说明等认定如下事实:
1、该公司于2003年12月登记设立,实际控制人为韩志超,股东名册中的郭执生、刘喜凤、王刚、申立旺等人只是挂名股东。2018年12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闫奎旺,股东名册中的张利平、董金宝只是挂名股东。该公司纯属空壳皮包公司。
2、2016年12月,空壳亚格公司在蔺润煤业幕后的真正事实股东是:王建明(代持人闫奎旺)30%,韩志超(代持人陈海滨)30%,张保平(代持人许建立)30%,连勇10%。该公司纯属四人的代名词。
这里特别注明是:韩志超具备两种资本:一种是在蔺润煤业有30%的实际控制权,一种是他实际控制的空壳亚格公司。
3、王建明、张保平、连勇三人只有各自实际控制的蔺润煤业的股权资本,并无控制空壳亚格公司的资本。
王建明于2018年12月安排闫奎旺以50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韩志超实际控制的蔺润煤矿30%的股权和其空壳公司亚格公司。同时,王建明与闫奎旺的代表人张利平、董金宝与韩志超的代表人郭执生、刘喜凤签订了《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4、王建明(闫奎旺)于2019年1月又以3000万元清退了张保平在蔺润煤业的30%股权,以2000万元清退了连勇在蔺润煤业10%股权。(实际仅支付了张保平1000万元,连勇1001万元)
闫奎旺并分别与张保平、连勇签订了《清退协议》。此时,王建明(闫奎旺)终于取得了我蔺润煤矿100%的控制权及其空壳亚格公司的使用权。
5、将韩志超的挂名股东变更为闫奎旺控制的挂名股东张利平、董金宝。王建明(闫奎旺)成为使用该公司名称的唯一掌控人。
6、无论王建明、闫奎旺,还是其工具亚格公司至始至终均未向我蔺润煤业投资分文。
上述六项充分说明亚格公司纯属王建明(闫奎旺)侵吞霸占瓜分我蔺润煤矿的及破坏掠夺国有地下资源实施系列犯罪的“代名词”及“犯罪工具”。亚格公司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违法掌控股权还敢装“合法”?政府规定被践踏,司法程序被玩弄!
王建明的化身、替身闫奎旺虽然取得了蔺润煤业及空壳公司的全部控制权,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明确规定:煤矿股权的转让受让方必须具有山西省政府审定的办矿主体资格;煤矿股权的转让必须经县市省三级政府的审批方可到工商局进行变更。以此规定,王建明(闫奎旺)及其工具亚格公司控制蔺润公司100%股权根本不具备合法性,同时也在工商局无法为其变更股权。
以此规定,王建明、闫奎旺和亚格公司哪一样符合?他们连最基本的办矿资格都没有,所谓“100%股权”从根源上就是违法的,工商部门根本不可能为其变更——这一点,他们比谁都清楚!
王建明(闫奎旺)为其犯罪行为合法化,为给他的代名词犯罪工具披上合法外衣,绞尽脑汁,费劲心机,又指令尧都农商行的行长李鹏将尧都农商行3多亿的债权违规违法转让给他的“代名词”“空壳”亚格公司。又用亚格公司为名提起了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采取掩盖事实真相、欺骗玩弄人民法院的手段,利用人民法院将我蔺润煤矿的股权强制变更予亚格公司名下。从此为他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工具亚格公司披上了合法外衣!亚格公司以此“合法外衣”提起了多次诉讼,并多次胜诉。
四、闫奎旺庭审自曝、王建明亲笔供词:亚格公司就是犯罪“代名词”!
例,张保平诉闫奎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闫奎旺又以亚格公司这一合法外衣来包装掩盖他充当王建明“化身”所实施一系列犯罪的行为。并在庭审中进一步自“曝”自认亚格公司纯属他和王建明的“代名词”。
该案的庭审笔录中第三页:
……问(法庭):蔺润的股东和亚格股东情况?
答(闫奎旺):蔺润100%股东是亚格公司,亚格公司的股东现在是张利平和董金宝
问(法庭):和你方有关吗?
答(闫奎旺):在刑事判决书当中记载亚格公司出具证明这两个人是挂名股东,我方(王建明、闫奎旺)是实际控制人。
……
五、张军红法官的“选择性失明”,助纣为虐!
理由1、在张保平诉闫奎旺股权诉讼案件中【一审(2023)晋0106民初5216号】张保平胜诉,二审【2024晋01民终2188号】中,张军红法官不顾王建明省高院刑事裁定和王建明手写陈述的事实,和山西省纪委监委查明事实,作出了王建明白手套闫奎旺胜诉的裁定,不能不让人怀疑张军红法官与闫奎旺之间存在勾兑关系。
理由2、在张保平诉闫奎旺二审(2024)晋01民终2188号(证据6)案件中张军红法官违法向闫奎旺律师关亦乔签发律师调查令,让其向在监狱服刑的王建明作调查询问。(2024年4月3日,在王建明服刑的监狱所做的“询问笔录”)。闫奎旺是王建明的白手套,是王建明的代言人,二人是一个整体,向其签发调查令无异于是给二人串通提供方便。(2024年4月3日,在王建明服刑的监狱所做的“询问笔录”;2024年11月7日(2024)晋01民终2188号庭审笔录)
理由3、王建明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是关亦乔;闫奎旺与张保平案件闫奎旺的代理律师是关亦乔;王建明的犯罪工具亚格公司与受害人的案件中代理律师也是关亦乔。
张保平诉闫奎旺二审法官是张军红,王建明及其白手套亚格公司诉受害人股权纠纷案件二审又再次分到法官张军红手中。太原中院年受理大量案件并且是随机分配,本案又能恰好能分配到张军红审理,不易于中千万彩票,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律师关亦乔、王建明白手套闫奎旺与法官张军红的特殊关系,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一切是闫奎旺特殊安排的结果。本案二审闫奎旺又将案件运作至张军红手中,受害人在得知其在办理(2024)晋01民终2188号中让张保平一败涂地,不禁心惊胆寒。
贵院主审法官张军红给闫奎旺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去监狱会见王建明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王建明手写的“情况说明”,更是把犯罪事实和盘托出:
第一:“煤矿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违法违纪的本质。”;
第二:“前期所谓“股东分红”实质上是一帮蛀虫私分公款。”
第三:询问笔录:第二页第5-7行王建明回答:“我们私下约定收购后三人各自按照30%的比例分红,后来连勇加入进来,我们就给了连勇剩下的百分之十”;
第四:询问笔录:第二页第20行“我们都没有实际出资,当时约定的就是都不实际出资,2017年初为了煤矿复工复产,尧都银行的贷款下来之前张保平、韩志超向亚格公司分别提供过1500万元的短期借款,在尧都农商行发放了6889万元复工复产贷款之后,用贷款的钱把韩志超、张保平各自的1500万连本带息都还了。所以实际上我们三人都没有对亚格公司和蔺润公司出过资。”
王建明以上自“曝”自认的四点充分说明,所谓的“亚格公司”不但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且是王建明(闫奎旺)自始至终、彻头彻尾实施侵吞瓜分我蔺润煤矿及掠夺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犯罪的“代名词”及“工具”。
但贵院审理闫奎旺与张保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张军红确罔顾他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才得到的上述事实,又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并非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其在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及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均没有投资权益,据此,许建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此为由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保平股权代持人许建立的起诉。
试问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张军红,根据王建明(闫奎旺)上述的自“曝”自认,你又咋能来认定闫奎旺把持控制我蔺润煤矿及亚格公司的合法有效性呢?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张军红又一次给闫奎旺(王建明)的犯罪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晋01民终2188号纯属枉法裁定!
关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保平的代持人许建立的申诉所作出的错误裁定(2025)晋民申111号民事裁定书,也一定经不起时间、事实、法律的考验,终有纠错的一天。
上述事实又充分说明王建明(闫奎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他们的“代名词”亚格公司与我蔺润煤矿邵海亮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与尧都农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诈骗连环套路欺诈我蔺润煤矿,欺骗古县人民政府,反复欺骗古县人民法院、临汾中级人民法院、杏花岭人民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襄垣县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地审判机关,其阴谋犯罪行为均能得以次次实现,这种“次次”不断助长了王建明的“替身”“白手套”闫奎旺持续在社会上为非作歹的嚣张气焰,其用心及其险恶,手段及其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之坏,严重的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为了防止王建明的“白手套”再次利用贵院为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请您对我们的这一实名公开信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我们以对贵院提交了关于王建明、王建明的白手套闫奎旺诉我们股权纠纷一案《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移送移送山西省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处理申请书》、《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两份申请书,请贵院真正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全面刨析本案,真正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裁定我们的申请所请,同时我们也会一定对王建民闫奎旺漏查、漏诉、漏判等犯罪行为向有关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举报。
实名反映人:韩秀云
电话:18601925999
时间:2025年8月18日
以下附带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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