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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非法采矿案:九年九审,从缓刑到实刑的量刑之惑与程序争议

7月 20, 2025

一起非法采矿案,历经9次庭审、6年拉锯,从三次缓刑到最终四年实刑,崔贵新案的判决轨迹像一条跌宕的曲线,每一次转折都牵动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敏感神经。
      最刺眼的矛盾,藏在责任认定的错位里。王文福因非法采矿已受行政处罚,梁福祥被指为实际采挖者,两人却均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庭审中,其行为涉及的数额反而被计入崔贵新的犯罪金额。这就像让租车人替盗车贼担责——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未实施犯罪者不应被定罪,可在本案中,直接行为人未被追责,间接关联者却扛起了全部刑责,这样的责任转嫁,让量刑的天平从一开始就失了准星。

      证据链条的裂痕同样不容忽视。涉案132万的矿产品价值,源自一份被指存在严重瑕疵的鉴定报告:鉴定机构资质混淆、人员签字缺失、委托内容与结果不符。这些并非细枝末节的程序问题,而是直接关乎犯罪数额认定的核心基石。当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存疑,所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便成了空中楼阁。更值得玩味的是,卷宗中”存在其他企业或个人开采”的表述,像一个未被解开的谜团,在事实未完全查清时,接近顶格的刑罚如何体现”疑罪从宽”?
      量刑的反复更显荒诞。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先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又作出”事实清楚”的实刑判决。从三年缓刑到四年实刑的跳跃,理由竟是对”悔罪表现””生态修复”的重新评价——这些情节在之前的庭审中难道不曾存在?对比同类案件,雷明涉案75万判三年实刑,看似与崔贵新案的数额刑期比相当,但忽略了本案责任不清、证据存疑的特殊背景,机械套用量刑标准,恰恰违背了”同案同判、异案异罚”的司法原则。

       庭审中的细节更添疑虑:主审法官与检察官频繁接打电话、随意休庭,让当事人等待逾一小时。这些看似微小的程序失范,实则侵蚀着司法权威的根基。
      公众追问的,从来不是法律条文的冰冷数字,而是同样的事实为何能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为何直接行为人能置身事外,为何存疑的证据能成为定罪依据。当司法程序的严谨性让位于结果的反复,当量刑的弹性超越了法律的边界,即便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其公信力也难免打折扣。
      崔贵新案的意义,早已超越个案本身。它像一面镜子,照见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渴求——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逻辑、守得住的程序来实现。这起案件留下的诸多疑问,或许才是推动司法完善最珍贵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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