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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昌明院长并民五庭庭长李峻的第六封实名公开反映信(系列二)

10月 9, 2025

——王建明已伏法入狱,为何其“化身”、“工具”亚格公司仍能在贵院如鱼得水,无人敢碰,无人敢摸,这究竟是为什么?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并民五庭庭长李峻:

       山西省高级法院对王建明判决的(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第14页:“12.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与企业信息查询单、张利平、董金宝、郭执生、刘喜凤、王刚、申立旺等人的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证实该公司于2003年12月登记设立,实际控制人为韩志超,股东名册中的郭执生、刘喜凤、王刚、申立旺等人只是挂名股东。2018年12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闫奎旺,股东名册中的张利平、董金宝只是挂名股东。”

       又查明:所谓的亚格公司,持有我蔺润公司及关联企业 100%股权,其真实股东情况是,原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建明占比 30%,七一煤矿董事长张保平占比 30%,商人韩志超占比 30%,原蔺润煤矿法人代表连勇占比 10%。

       因王建明、张保平二人系国家公职人员,所以四人的实际股权均由亚格公司代持。

       2018年12月,王建明变相迫使韩志超离开,随后收回了韩志超持有的30%股权以及自身的30%股权,这两部分股权均由王建明的同学闫奎旺代持。

        2019年1月,王建明再次以清退的方式让张保平、连勇离开,此二人持有的40%股权归王建明所有,由闫奎旺代持。

自2019年1月16日起,我蔺润煤矿的100%股权全部归至王建明名下,该100%股权均由闫奎旺代持。闫奎旺此后在蔺润煤矿牟取暴利的所有行为,均属于代替王建明继续实施犯罪的延续。(山西省纪委监委仅对2018年11月之前王建明获取的部分赃款进行了收缴,却遗漏了此后的“赃款”“赃权”。对此,我们将另行举报!)

        贵院在审理张保平(代持股人许建立)诉犯罪分子王建明代持股人闫奎旺“股权纠纷”一案的程序中,向闫奎旺的代理人、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亦乔(王建明刑事辩护人)签发了律师调查令。从王建明服刑的监狱调出的王建明所书写的“情况说明”明确供认:“煤矿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以合法(亚格公司)的外衣掩盖了违法违纪的本质”;“前期所谓‘股东分红’实质上是一帮蛀虫私分公款”。

       关亦乔在狱中对王建明所做的“询问笔录”显示:第二页第5 – 7行王建明回答:“我们私下约定收购后三人各自按照30%的比例分红,后来连勇加入进来,我们就给了连勇剩下的百分之十”;第二页第20行“我们都没有实际出资,当时约定的就是都不实际出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了山西亚格科技有限公司在王建明等犯罪同伙的操纵控制下,已全然丧失了独立法人公司的合法性。自2016年12月14日至今,该公司已沦为王建明等犯罪同伙掠夺、侵吞、瓜分我价值十几亿蔺润煤矿及关联企业的工具,他们还疯狂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地下国有煤炭资源,这完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犯罪工具。

       贵院民五庭审理亚格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就有三件,每个案件的双方均把王建明的山西省高院刑事裁定作为各自的证据提交给民五庭,况且王建明的手写“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又是贵院签发的调查令所获取的,王建明的刑事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王建明的手写“情况说明”、王建明的“询问笔录”这3件证据相互印证,所谓的亚格公司纯属王建明该犯罪团伙的“犯罪工具”。该案严重涉嫌刑事犯罪。并且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贵院民五庭的办案人员理应及时将“该案”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但令人遗憾不解的是民五庭不但不移送,反而将举报人提交的《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并移送山西省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处理申请书》,束之高阁,置之不理。

       如贵院民五庭的办案人员,仅从表面形式上来认可所谓的亚格公司诉讼主体的合法性,不仅仅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更为严重的是利用各自掌控人民审判机关的权利“为虎作伥,助纣为虐”,甚至自毁长城,破坏了贵院良好执法环境,这一定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并民五庭庭长李峻:

       铁的事实充分证明亚格公司从2019年1月16日就已被犯罪分子王建明彻底控制,失去公司独立性,具体表现为:1.公司被实际控制人过度支配与控制失去独立性,应当由实际控制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操纵公司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实际控制人的工具和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收入不上账,私分1.3亿,公司财务完全脱离公司管控,公司沦为实际控制人非法牟利的工具。

       试问,这样的公司怎能从事实上、法律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呢?

       因此必须追加实际控制亚格公司的王建明作为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从事实上,法律上严格审查亚格公司究竟是不是犯罪分子王建明的继续犯罪的“化身”“犯罪工具”?所作出的裁定、判决一定要经得起时间、事实、法律的考验。

        实名反映人:韩秀云

       联系电话:18601925999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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